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2458號聲請人嘉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戶籍地址查無此人,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務人通知函、信封、掛號函件執據、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黎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