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8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蔡瑞芬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承翰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叄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李錦美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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