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法官迴避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42號聲請人 黃文發
2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156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56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負債累累,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揆諸聲請人提出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均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現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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