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7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兆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 卞婉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