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全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茵 訴訟代理人 黃國師 被上訴人即被告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筱琪
法官古秋菊法官許品逸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