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懋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2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懋筌於民國108年9月26日中午12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三重方向直行,行經新北市○○區○○路與中環路口時,本應注意超車時應與他車保持安全間隔,又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超車時未保持安全間隔,致與前方右側由告訴人 嚴培閎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使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臉部、右肘、右手、左手、右膝、左膝多處擦傷及右肘、左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新北市板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宇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