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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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寅字第一一九七號),本院裁定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二七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0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另犯放火燒燬建築物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判決確定,以其於緩刑期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柯顯卿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