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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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威龍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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