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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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九○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嗣並已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一月八日更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三七號),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並調取被告之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前揭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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