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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