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一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宋易佩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重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黃峻隆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