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六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四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甲○○處有期徒刑肆月,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臺灣小樂透簽單拾陸張、香港六合彩簽單參拾貳張、簽賭資料單拾貳張及賭資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第三行於「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後,補充「 趙麗華 連續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底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止,乙○○連續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臺灣小樂透簽單十六張、香港六合彩簽單三十二張、簽賭資料單十二張及賭資新臺幣五千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