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環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景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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