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吳旻 諳
被 告 吳瓊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688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0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