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鼎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榮俊
被   告 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9
月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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