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7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美惠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今彩539傳真單、六合彩傳真單、簽注單、當(28)日對
帳單、開獎號碼單各壹張、立柱碰總支數速見表壹本及計算機壹
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及補充: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8、9行所載「若簽中2星可得5,600元,
簽中3星可得5萬6000元」,應更正為「若簽六合彩號碼
中2星可得5,600元,簽今彩539號碼中2星可得5,000
元,簽六合彩號碼中3星可得5萬6000元,簽今彩539號
碼中3星可得5萬元」;又犯罪事實欄一、第11、12行、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3行及二、第9、10行所載
:『「今彩539」及六合彩傳真簽注單、簽單、當(28)
日帳單」,均更正為:「今彩539傳真單、六合彩傳真單
、簽注單、當(28)日對帳單」。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一時短於思慮觸
犯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
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三)扣案之今彩539傳真單、六合彩傳真單、簽注單、當(28
)日對帳單、開獎號碼單各1張、立柱碰總支數速見表1
本及計算機1台,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
經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宣
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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