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403號
原 告 邵國恩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本
件訴之聲明第1、2項係分別請求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總
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1年
度雄救字第3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
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
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