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426號
原   告  趙李秋雅
訴訟代理人  趙英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譽耀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
(按系爭房屋每月租金之120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
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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