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9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永裕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永裕因與告訴人 盧金秀 之母親 盧李良 間存在金錢糾紛,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25日凌晨1時44分許,在告訴人盧金秀位於屏東縣○○鄉○○村○○○街○○號住處旁空地,單獨持噴漆噴灑告訴人盧金秀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致令該小客貨車之車身鈑金烤漆損壞不堪使用,並喪失美觀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盧金秀。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認被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盧金秀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揆諸前開說明,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啟能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君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