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志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志孝於民國104年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60,000元,約定自104年9月18日起至111年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7年3月7日止累計209,726元未給付,其中204,809元為本金;4,61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志孝於105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105年6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3月7日止累計110,262元未給付,其中108,166元為本金;1,79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劉志孝於104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55,114元,約定自104年10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3月7日止累計513,758元未給付,其中511,560元為本金;2,19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204,809元│劉志孝│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7.06│││││3月8日起│││├──┼─────┼─────┼──────┼──────┼────────┤│002│108,166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2.06│├──┼─────┼─────┼──────┼──────┼────────┤│003│511,560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