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1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統一證號:
輔佐人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98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丁○係址設臺中縣○○鎮○○街○號之「聖堤蘭經絡美容名店」(下稱聖堤蘭美容店)之員工,受僱於該店負責人甲○○從事服務客戶及推銷產品之美容師工作,為執行業務之人。其自民國97年12月8日上午10時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許止,在上開店內,竟利用工作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多次以分裝方式,將其業務上所持有而屬甲○○所有之如附表所示價值共新臺幣(下同)42400元之精油共17瓶予以侵占入己。嗣經警於同年月19日據報後查獲,並於同日晚間8時15分許,在丁○位於臺中縣○○鎮○○路○○○巷○○號住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精油17瓶(業已發還甲○○)。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甲○○指述綦詳,且有聖堤蘭沙鹿店轉讓合約書1份、人事資料卡1份、保證書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48張、刑案現場照片4張、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存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上開業務侵占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於任職聖堤蘭美容店期間,擔任美容師職務,負責服務客戶及推銷產品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利用業務上之機會,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精油,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97年12月8日上午10時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許止,侵占精油之行為分別有多次,惟其時間緊密,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次之接續實施,均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精油17瓶,價值共為42400元,尚非甚鉅,犯後已於本院坦承犯行,且多次表明願意賠償告訴人甲○○之損害,除於98年4月23日寄送面額面額31000元之郵政匯票予告訴人外,並於98年4月28日上午遵期至本院調解室試行調解,然因告訴人自認為其所受損害計為190餘萬元,遠大於此數,故不願意接受上開郵政匯票,且拒絕到院試行調解,並於本院98年4月28日行簡式審判程序時當庭退還上開郵政匯票予被告,此有郵局存證信函用紙、郵政匯票各1紙、本院調解報到單及調解結果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並觀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至4頁、簡式審判筆錄第4頁自明,足見被告已盡力積極洽談和解,僅因告訴人堅持不接受而無法達成,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附表:
┌────────┬───────┬───────┬───────┐│品名│數量(單位瓶)│容量(單位ml)│價值(新臺幣)│├────────┼───────┼───────┼───────┤│乳香精油│1│10│2800元│├────────┼───────┼───────┼───────┤│葡萄柚精油│1│10│2800元│├────────┼───────┼───────┼───────┤│薰衣草精油│1│5│1900元│├────────┼───────┼───────┼───────┤│荷蘭芹子精油│1│10│1400元│├────────┼───────┼───────┼───────┤│ 馬喬蓮 精油│1│10│1500元│├────────┼───────┼───────┼───────┤│ 尤加利 精油│1│10│1200元│├────────┼───────┼───────┼───────┤│茶樹精油│1│10│1400元│├────────┼───────┼───────┼───────┤│天竹葵精油│1│10│2000元│├────────┼───────┼───────┼───────┤│茴香精油│1│10│1000元│├────────┼───────┼───────┼───────┤│檸檬精油│1│10│1100元│├────────┼───────┼───────┼───────┤│沒藥精油│1│25│5600元│├────────┼───────┼───────┼───────┤│玫瑰露精油│1│100│2200元│├────────┼───────┼───────┼───────┤│匈牙利貴族滋養露│1│250│2600元│├────────┼───────┼───────┼───────┤│特效彈力活化精油│1│100│4600元│├────────┼───────┼───────┼───────┤│月見草油│1│100│5000元│├────────┼───────┼───────┼───────┤│呼吸系統│1│25│3800元│├────────┼───────┼───────┼───────┤│絲柏指油│1│10│1500元│├────────┴───────┴───────┴───────┤│合計424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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