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殺人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30日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13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25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但於犯罪後自首並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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