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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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彩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12392、15062號),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側背包貳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彩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九二、一五○六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期滿。惟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商標圖樣之側背包二只,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九二、一五○六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並業經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而該案所查扣之LOUISVUITTON側背包二只,均為仿冒之商品,亦有鑑定證明書二份在卷可稽,且為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