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根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續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根材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鄭根材係 陳錦加 之表哥,因祖產繼承問題,原約定雙方家族各分配新臺幣(下同)14萬元,鄭根材及陳錦加遂與其他家族成員相約於98年12月17日至位於新竹市○區○○路○○號處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以下簡稱臺銀新竹分行)處辦理,詎鄭根材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當日14時許,在上揭臺銀新竹分行8、9號櫃檯前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公然以「我是看你窮,沒有錢,我才同情你,我才要分給你14萬元」、「你要錢是不是,我這裡有很多錢」等語大聲辱罵陳錦加,並自口袋掏出對折之千元大鈔1疊,對上揭銀行寫字檯敲打,足以貶損陳錦加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陳錦加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鄭根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錦加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述。
(三)證人 鄭燥琴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四)證人 陳秀玲 於偵訊時之證述。
(五)監視器翻拍照片2幀。
(六)訊據被告鄭根材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在場,並有講出「我是看你窮,才分14萬元給你」、「你要錢是不是,我這裡有很多錢」等語,並自口袋掏出對折之千元大鈔1疊,對銀行寫字檯敲打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我有說那些話,但我不認為這是在罵他云云。經查:
1、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陳錦加於警詢時指訴:被告在眾人面前對我怒罵說:『我是看你窮,沒有錢,我才同情你,我才要分給你14萬元』,並在其口袋掏出千元大鈔對折一大疊,大力敲打寫字檯等語綦詳(見99年度偵字第1831號卷第5頁背面),並為證人鄭燥琴於偵訊時證稱:當天我在場,鄭根材有說『我是看你窮沒有錢,我才同情你,我才要分給你14萬元』等語明確(見上揭偵卷第23至24頁),互核大致相符,且為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我是有說過我是看你窮才分14萬元給你。(你當時有沒有說過「你要錢是不是,我這裡有很多錢」這句話?)我有說,因為要給他,但他就是不肯簽和解書,所以才有口角等情在卷。
2、被告雖以上揭情詞置辯,惟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是被告在新竹市○區○○路○○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此公共場所辱罵告訴人,已足使至該銀行辦理業務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至明。再者,被告係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就祖產繼承分配發生糾紛,因而口出「我是看你窮,才分14萬元給你」、「你要錢是不是,我這裡有很多錢」等語,並自口袋掏出對折之千元大鈔1疊,對銀行寫字檯敲打等情,亦如前述,是以被告之行為,確實有貶低他人人格,損及他人尊嚴之情形,而為一般人所無法認同、接受,被告上開對告訴人所使用之用語顯已逾越一般人可以接受之言論自由範疇,至屬明確。從而,被告上開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為採。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鄭根材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就祖產繼承分配發生糾紛,而以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罪動機、情節、目的,及告訴人所受之難堪與不快,及被告犯罪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