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財團法人台北保安宮法定代理人 廖武治 被告甲○○42歲民上列被告因93年度自字第65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為現任臺北市議員,竟誣指原告長期霸占陳姓家族私有土地違法興建庭園、照牆,且偽造土地使用權證明書,勾結市府、霸占民地等,被告並發布新聞採訪通知予新聞記者,而於民國93年6月8日上午10時,會同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等相關單位,至原告財團法人臺北保安宮舉行會勘,且在場公然指摘原告持有之土地使用權證明書係屬偽造等語,翌日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等媒體即大幅刊登被告指摘原告偽造文書情事,毀損原告名譽甚鉅。甚且,被告又於93年6月10日在其網站散布原告「偽造文書、勾結市府、霸佔民地」等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不實文字,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將本院93年度自字第65號刑事判決全部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等第1版各1/8版面1天。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誹謗一案,業經本院以93年度自字第6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賴邦元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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