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迎旭山莊社區管理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明智 被告閎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健呈 被告 許立國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萬元(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各為肆佰萬元、柒佰伍拾萬元,聲明第三項訴訟可得利益應為第二項所涵蓋,不另計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