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喻美珍 訴訟代理人 熊錦國 被告 李政興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返還土地之交易價值:應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並以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