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義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耐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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