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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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春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凱嶸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112度南簡字第542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5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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