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 鍾文欣 訴訟代理人 鍾文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7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惟因不慎遺失,而向訴外人即中鋼公司之股務代理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嗣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5年1月14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之全國版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18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5年1月14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太平洋日報,至105年6月14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葉彥伶┌──────────────────────────────────────────────────┐│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9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21C-19D04333│股票│1│10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J6810│股票│1│8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94865│股票│1│27│││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96102│股票│1│110│││0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60│││0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25│││0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