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29號
原   告 甲○○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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