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29號
原 告 甲○○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