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0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07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詮將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07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8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9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八
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詮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詮將公司)邀被告
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汽車貸款,共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0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貸放
起日民國(下同)86年10月27日,到期日90年10月27日,詎
料被告詮將公司僅依約繳至87年6月27日止,即未再給付,
逾欠本息共計100846元,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為此,爰
依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846元及自87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等情,原告
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函、貸款申請書、繳款明細等
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所如主文所示金額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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