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2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8月1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地目:建
;面積:四百九十九點三二平方公尺),應依下列方法予以分割
:㈠如附圖編號○八一九-A○○一所示之土地(面積:六十二
點四二平方公尺),分割歸原告丙○○取得單獨所有權;㈡如附
圖編號○八一九-A○○二所示之土地(面積:六十二點四一平
方公尺),分割歸被告乙○○取得單獨所有權;㈢如附圖編○八
一九-○所示之土地(面積:三百七十四點四八平方公尺)分割
歸被告甲○○取得單獨所有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兩造各依上開分割取得之土地
面積比率分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縣○○鄉○○段第○
八一九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1份附卷為憑,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據本院會同高雄縣岡山地政事務所勘驗
現場明確,並製有複丈成果圖可稽。而被告乙○○、甲○○
到庭陳稱:對於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式,沒有意見等語
在卷。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應依原告主張如附(複丈
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式予以分割,為屬適當,應堪信原告
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