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小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岡小字第9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5
日言詞辯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縣○○鄉○○段一二八(地目:旱;面積:二
千七百八十四平方公尺)、一二八之一(地目:旱;面積:三百
九十七平方公尺)地號等土地,應依下列方法予以合併分割:㈠
如附圖編號一二八之一所示之土地(面積:三百九十七平方公尺
)分割歸原告甲○○、被告乙○○依應有部分:149/397、248/
397之持分比率保持共有。㈡如附圖編號(A)所示之土地(面
積:六百六十四平方公尺)分割歸原告甲○○、被告乙○○依應
有部分:3197/3320、123/3320之持分比率保持共有。㈢如附圖
編號(B)所示之土地(面積:五百三十平方公尺)分割歸被告
丙○○取得單獨所有權。㈢如附圖編號(C)所示之土地(面積
:一千五百九十平方公尺)分割歸被告戊○○取得單獨所有權。
訴訟費用及登記費用由兩造各依上開分割取得之土地面積比率分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葉明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