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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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7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