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債務人與債權人人數合計7人,每份郵資新臺幣(下同)34元,預估每人10份,是本件進行所需送達費用約2,380元(計算式:34×7×10=2,380),扣除債務人所繳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尚應預納1,380元,爰命債務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怡欣附表:
(一)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含各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各債務人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債務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二)請陳報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額。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集保存摺或投資資料完整影本。(如有股票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醫療性、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時間、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或並未投保商業保險,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詳列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之明細及數額為何,另請一併提出前開費用之證明文件。
(七)釋明①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附表三所列法院扣薪金額(新臺幣6,591元)與附件八雲林地方法院扣押命令中說明三之扣押金額(新臺幣6,000元)不符之理由、②上開雲林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之執行命令是否同時扣薪?每月實際扣薪金額各為多少?③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八)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中並未記載每月租金數額,請另行提出租金繳納之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租金繳納之資料。
(九)詳細列明聲請人住所每月水電費數額,且提出相關單據,以供審酌。
(十)請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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