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15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貳點肆陸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智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54號簽結。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4包,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2.4662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9年7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件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 官金和國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