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原告 葉書岑 被告 江韋逸 江家豪 陳孟 為上列被告因本院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法官邵廷軒法官黃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