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李志中
被 告 黃姿蓉 即禾欣商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1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6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77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