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豐簡上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豐簡上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豐簡上字第六二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六九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二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及裁定更正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甲○○上訴意旨略謂:被告甲○○因不慎觸犯著作權法,承蒙告訴人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下稱永峰公司)原諒,達成和解,希冀得念在初犯,得以從輕判刑等語。經查: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火鳥」等之視聽著作,分別係永峰公司及其餘未據告訴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物,有錄影節目審查合核證書、授權使用合約書、證明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一份在卷可稽(見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二七一○號偵查卷第十七至二七頁),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經被告甲○○自承該等光碟係以十二元之價格買進,並以顯低於市價之二十元之價格販賣前揭光碟片(見前開偵查卷第四四頁),足認前開扣得之光碟片均係盜版光碟片無疑,且該附表所示未經合訴之著作物其著作財產權人如屬我國國人,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固不待言;如其著作財產權係屬美國國人,因我國已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與美國簽署「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對於依美國法律認定為公民或國民之個人或法人,及在美國領域內首次發行其著作之個人或法人之著作,依據上開協定,亦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再我國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約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擴大及於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故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縱非屬著作權法第四條原所保護之對象,現亦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允無疑義。
(二)又被告甲○○於犯罪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固提出之和解書一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五頁),惟政府就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抵制盜版品已宣導多時,被告不知警惕乃執意連續為之,且本件扣得之盜版光碟數量高達一千二百六十五片,足徵犯罪情節非輕,自難以被告事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即認原審量刑過重,是以被告指摘原判決不當,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觀後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莊深淵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