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391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因與債務人 陳碧煌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碧煌及 郭鳳栖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