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永儒
劉鳳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蕭永儒告訴被告劉鳳美傷害案件,及被告劉鳳美告訴被告蕭永儒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人均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