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勝玄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勝玄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參年伍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勝玄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3年2月6日執行羈押,至103年5月5日三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