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8號債權人 馬志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金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玉環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陳玉環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債權人得單獨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四、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