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7號債權人 李家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家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依台端所附之支票影本觀之,謝家奇僅為發票人長盈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聲請狀將其列為債務人,而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若非誤載,應釋明謝家奇應負票據責任之依據)。
二、債務人謝家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