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8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鴻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吳鴻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