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2號聲請人乙○○
樓聲請人甲○○相對人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乙○○、甲○○所負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一般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清償日期為95年10月13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債務契約之約定,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至今相對人對聲請人乙○○、甲○○尚負有債務3,000,000元,債權已屆清償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8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 敦睦 ││436│林│││2,301.21│全部│擔保債權額比例│││││││││││││:乙○○3分之2│││││││││││││、甲○○3分之1│├──┼───┼────┼────┼────┼─────┼─┼──┼──┼──────┼──────┼───────┤│2│新竹縣│竹東鎮│五豐││576│林│││2,214.13│全部│擔保債權額比例│││││││││││││:乙○○3分之2│││││││││││││、甲○○3分之1│├──┼───┼────┼────┼────┼─────┼─┼──┼──┼──────┼──────┼───────┤│3│新竹縣│竹東鎮│五豐││661│林│││4,783.14│全部│擔保債權額比例│││││││││││││:乙○○3分之2│││││││││││││、甲○○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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