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428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卅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攜原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關決議繳費辦法之會議紀錄出
庭。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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