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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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肆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F0~T4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一、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元│┼─────────────┼────────────┤│二、第一審送達費(郵費)│叁佰肆拾元│├─────────────┼────────────┤│合計│壹萬貳仟叁佰肆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