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董怡君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被告乙○○
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丙○○
號7樓甲○○
樓之1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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